《安庆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实施

安庆石化新闻网讯 9月23日,《安庆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实施。

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人事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制定了《安庆 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经公司2014年9月2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同意,并于9月17日由安庆石化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 议通过。

 

 附:安庆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企业制度-执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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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安庆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GAQSH-B08-43-040-2014-1-3-03.007

制度文号

安庆石化制度人〔2014〕26号

制度版本

1

主办部门

人事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

人力资源管理

会签部门

监察部

监督检查者

人事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监察部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信息中心

解释权归属

人事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监察部

签发日期

2014年9月23日

废止说明

原《安庆石化职工奖惩规定》(安庆石化人〔2008〕1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4年9月23日

制定目的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力,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适用范围

各单位、各部门

约束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涉及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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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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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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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细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是指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惩处。

1.1.2 职 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自觉认同并践行总部和公司企业文化,学习 和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忠诚企业、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1.3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其本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4 本细则未列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惩处条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从本细则。

1.2 管理原则

1.2.1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1.2.2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2.3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1.2.4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3  管控方式

1.3.1 人事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是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归口管理部门。

1.3.2 本细则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以内”的不包括本数。 

1.3.3 本细则由公司人事、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1.3.4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3.5 本细则经公司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总部备案。 

1.3.6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总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职责

2.1 人事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作为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之一,按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或协助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负责审核相关单位、部门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落实公司处分决定,履行告知义务及处分材料归档等工作。

2.2 监察部

作为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之一,按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或协助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负责审核相关单位、部门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负责受理受处分职工的申诉和复审。 

2.3各单位 各部门

负责内部职工的日常管理,教育职工遵章守纪;负责组织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及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受处分职工处分期间的考察、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

3.1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较少和损害程度较轻的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a)月度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的;

b)无正当理由,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安排不服从的;

c)擅自离岗、脱岗,月度累计5次以上,或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d)替他人打(刷)考勤卡或私自替他人代班,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e)办理请假手续中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f)超越权限批准下属休假超出规定天数5天以上的;

g)对上级做出的正确指令不执行,应请示的事项不请示,应汇报的事项不汇报,消极怠工的;

h)任意撕毁、伪造生产记录的;

i)未落实岗位责任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或违章指挥,导致发生装置公司级非计划停工或发生企业级安全事故的;

j)不按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k)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l)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专业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m)违反国家、总部及公司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或违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规定,或泄露公司产品价格调整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n)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窃盗、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

o)在经济交往中接受礼物、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未交公,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

p)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金额在5000元以内,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q)直接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恐吓、骚扰、诽谤侮辱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r)通过网络、微博等公开媒介,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造谣诽谤,损害公司品牌(个人)声誉和形象,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50-1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到5-10次以上的;或故意反复将涉及公司(或个人)负面信息的陈贴(或旧贴)转发(或顶贴),造成不良影响的;

s)参与传销、迷信、邪教等有悖于精神文明等非法组织活动被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3.2  较重违纪违规行为

    较重违纪违规行为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中造成较坏影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纪违规行为:

a)月度累计旷工3-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的;

b)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转岗等工作安排的;

c)超越权限批准下属休假超出规定天数10天以上的;

d)未落实岗位责任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或违章指挥,导致发生装置事业部级非计划停工或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备案安全事故的;

e)不按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以内的;

f)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以内的;

g)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专业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以内的;

h) 违反国家、总部及公司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或违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规定,或泄露公司产品价格调整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以内的;

i)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窃盗、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金额在2000-5000元以内的;

j) 在经济交往中,接受礼物、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未交公,累计金额在2000 -10000元以内的;

k)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金额在5000-10000元以内,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金额在1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归还本息的;

l) 通过网络、微博等公开媒介,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造谣诽谤,损害公司品牌(个人)声誉和形象,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100-5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到10-50次以上的;或故意反复将涉及公司(或个人)负面信息的陈贴(或旧贴)转发(或顶贴),造成较坏影响的;

m) 违反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在工作区域或周边非法聚集,拦截公务、生产、生活车辆,经批评教育无效、拒不改正的;以信访为名无理取闹、缠访闹访,借机在社会上制造负面影响的;

n)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对其他职工实施暴力行为使其受到伤害的;

o) 在一个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

3.3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a)月度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年度旷工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的;

b)超越权限批准下属休假超出规定天数15天以上的;

c)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由公司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

d) 违反《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e) 未落实岗位责任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或违章指挥,导致发生装置股份公司级非计划停工或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安全事故的;

f) 不按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g)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h)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专业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i) 违反国家、总部及公司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或违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规定,或泄露公司产品价格调整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j)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窃盗、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k) 在经济交往中,接受礼物、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未交公,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l) 通过隐瞒,截留收入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资产转移到帐外,违反财经纪律,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m) 通过网络、微博等公开媒介,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造谣诽谤,损害公司品牌(个人)声誉和形象,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500-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 达到50-500次以上的;或故意反复将涉及公司(或个人)负面信息的陈贴(或旧贴)转发(或顶贴),造成恶劣影响的;

n) 违反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煽动、组织、胁迫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o) 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p) 在一个年度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

3.4  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及处理程序

3.4.1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主要包括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3.4.2 政纪处分: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具体为:

a)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b) 较重违纪违规行为可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4.3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

3.4.4 经济处罚: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a) 通报批评:发文次月起停发1个月月度各类奖金;

b) 警告:发文次月起停发2个月月度各类奖金,扣减当年度年终效益奖10%;

c) 记过:发文次月起停发4个月月度各类奖金,扣减当年度年终效益奖30%;

d) 记大过:发文次月起停发6个月月度各类奖金,扣减当年度年终效益奖50%;

e) 降级: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发文次月起停发8个月月度各类奖金,扣减当年度年终效益奖60%;

f) 撤职:撤销现任所有职务,薪酬待遇按撤销职务后所聘岗位计发;发文次月起停发10个月月度各类奖金,扣减当年度年终效益奖80%;

g) 留用察看: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处分期间,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安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停发工资、奖金;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

3.4.5 对 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职工所在单位作出惩处决定或建议。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 公司人事、监察部门审核后,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5  其他

3.5.1 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处分期间较长而跨年度的,扣减年终效益奖以发文当年度为基准。

3.5.2 职工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不安排工作岗位,公司自接到司法机关书面通知后,停发其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待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5.3 若涉案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过失犯罪被宣告判处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3.5.4 职 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 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3.5.5 在处分期内,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从重处理,至少要高于以前受处分等级一个种类以上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5.6 党员职工有违反党的纪律的,应同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5.7 对违纪违规职工处分原则上应在证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60天内完成(判处刑罚的,以法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算),做出处理决定。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人事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负责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工作不规范的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出现严重错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相关记录

5.1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材料

5.2 相关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材料

5.3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建议材料

5.4 征求工会意见书

5.5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5.6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决定文件

5.7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职工签收单

5.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6 附录


 


信息来源: 
2014-09-25